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叶某甲、孙某某商议在淅河找个地方开场子赚钱。7月15日,孙某某联系了位于淅河镇**村**组一山庄开设赌场,地点确定后,孙某某电话告知了叶某甲,由叶某甲在幕后安排组织,孙某某在赌场现场指挥安排分工。后叶某甲、孙某某又联系了叶某乙、陈某乙、閤某某、余某某、周某甲到赌场上帮忙。7月15日晚,孙某某等人来到山庄,后因参赌人员太少,场子未开起来。7月16日晚,孙某某等人再次来到山庄,联系王某某,让王某某介绍人来赌场参与赌博,并安排叶某乙、閤某某在赌场上看场子,余某某、陈某乙在赌场外放哨,孙某某、周某甲在场内负责抽水。21时许,叶某甲、孙某某联系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沈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罗某某、陈某丙、刘某某等人及王某某联系的“大鹏”、“完美”、姜某某、周某乙、钟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山庄,以“推筒子”的方式开始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沈某某发现姜某某等人出老千,参赌人员发生纠纷,后双方因退钱问题谈判未果,7月17日,孙某某等人将姜某某、周某乙、钟某某带至淅河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陈某甲受叶某甲邀约到赌场参与赌博,不参与赌场管理及分红,有经商收入不以赌博为生,陈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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