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23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2日、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牟利,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结果,组织、招引他人竞猜投注,其与上家王某某约定,由其负责揽注报单,将收来的“六合彩”投注单上报给王某某,再根据中奖赔付情况进行赌资结算,并按约定比例抽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收取下线参赌人员林某乙、郑某某、刘某某、俞某某、陈某乙、宋某某、黄某甲、杨某某、池某某、詹某某、黄某乙、林某甲、陈某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其中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转帐方式上缴给王某某的赌资共计人民币58570元。
2019年3月12日,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经口头传唤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带至该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退赃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六合彩”投注单、收单情况统计表、微信聊天及红包、转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郑某某、刘某某、俞某某、陈某乙、宋某某、黄某甲、杨某某、池某某、詹某某、黄某乙、林某甲、陈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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