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街道**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6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4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同年2019年12月22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同年6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邓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共谋向地下六合彩庄家进行虚假投注,赢了找庄家收款、输了逃债的方式牟利,并由李某甲采用化名通过探探、微信聊天平台,向林某甲(另案处理)谎称邓某某(化名李某乙)下面有很多地下六合彩赌客,可以一次投注几十万元;林某甲通过李某丙介绍认识了王某某(另案处理),并向其介绍重庆市万州区有大量六合彩赌客资源,且以现金交易;王某某信以为真,同意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共同坐庄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后经林某甲分别与李某甲、邓某某及王某某进一步商定,由林某甲到重庆市万州区接受邓某某等人投注。林某甲收到邓某某微信发送的六合彩码单后,再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庄家返回投注总额的10%给林某甲作为提成,邓某某等人从中分得8%,林某甲分得2%。投注方与庄家双方互不验资,先不支付投注款,自投注至支付赌资前,双方互派人质担保(俗称压人)。双方参照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的特码,按特码投注金额的40倍赔付,如果赔付金额和提成额大于投注额,则由张某某在浙江省玉环市向林某甲的妻子梁某某(另案处理)赔付赌资;如果赔付金额和提成额小于投注金额,则由邓某某等人向林某甲赔付赌资。
2019年5月22日,邓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刘某甲及林某甲先后到达万州区,林某甲先后于同年5月23日、25日、28日,分别在万州区希尔顿酒店1202号房间、万州区如家酒店1310号房间、万州区维也纳酒店611号房间接受邓某某等人微信报码单投注三次,并将投注码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某。三次投注共计94万余元(投注的金额只作为计算输赢的标准,均未实际投注资金)。其中,第一、二次投注金额共计54万元,品除投注额和提成额后,邓某某等人赢得174395元,林某甲获提成10800元。王某某等人赔付的18万余元,由王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并由张某某分两次交给了林某甲的妻子梁某某,由梁某某存入林某甲的银行账户,再由林某甲在万州区取款交给了邓某某等人;第三次投注401950元,品除投注款额和提成额后,邓某某等人输给王某某等人345760元。邓某某电话暗示作为人质的刘某甲伺机逃离,刘某甲借机逃离林某甲所在宾馆房间,与邓某某、李某甲、刘某乙会合后逃离万州区,并中断与林某甲的联系。王某某等人向林某甲追债,林某甲于2019年5月29日到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报案。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30日自动到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手机微信聊天及短信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王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邓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丙、叶某某、陈某乙、林某乙、李某丁、冉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及辨认笔录;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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