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湾**阁**座**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至10月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将一张电动麻将桌放在其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湾**阁**座**房的家中,后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多次组织陈某乙、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等人打麻将进行赌博,陈某甲从中抽头渔利约6000元。
2019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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