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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赌博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3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盲人,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路**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份左右至2020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与陈某乙、王某某(均已提起公诉)事先商谋,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大坝新村1幢10号三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内,招徕刘某某等人以纸牌“六扣”形式进行赌博,共抽头获利10000余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系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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