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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18〕5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瑞安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日至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初,林某某(已起诉)等人与郑某某(已起诉)商议,由郑某某为林某某等人聚众赌博提供赌博场所,林某某等人支付每日约500元的包厢费。随后,林某某等人在郑某某经营的瑞安市********号的**茶楼内,组织他人以“本地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每蛊从中抽取240元头薪。2018年1月12日左右,**茶楼的另一股东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得知上述情况后,默许林某某等人继续聚众赌博。2018年1月22日,该赌博场所被查获。期间,林某某等人每日抽取头薪2000余元,共抽取头薪4万余元。

2018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庄某某、戴某甲、刘某某、周某甲、戴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周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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