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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_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肇庆市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肇庆市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部分证据,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明知国家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客户没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冒用他人《许可证》的方式,协助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在境外购买的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入境内,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走私进口固体废物合共2柜33.67吨。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参与走私废物的数量只有33.67吨,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是受谭某某雇佣参与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缉私民警通知后自觉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动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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