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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4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4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为昆山市**镇**路**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路**幢**室。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在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给瘫痪在床的母亲金某某按摩好后,让正在边上睡觉的父亲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把卫生间的垃圾扔掉,陈某甲不愿意并殴打陈某乙,后陈某乙拿电蚊拍拍打陈某甲睡的床,陈某甲夺走陈某乙手中的电蚊拍并多次用力拍打陈某乙头部,致陈某乙倒地死亡。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高血压性脑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得了被害人陈某乙的母亲金某某的谅解。

2021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10受理单、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李某某、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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