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2年5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8221972********,汉族,高中文化,**镇**村大队会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灌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11月15 日13 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在灌南县新安镇陈庄村大队部办证大厅柜台旁,因陈某乙酒后在大厅柜台旁闹事,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后陈某甲劝陈某乙离开时双方有肢体接触,陈某乙跌倒后头部撞到墙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灌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乙醉酒(乙醇含量为256mg/ml)后至新安镇陈庄村党群服务中心吵闹谩骂并从公共区域进入办公区域拉扯收费人员正在使用的pos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遂上前阻止,双方有过肢体接触,但是如何接触的、接触的力度大小事实不清,阻止行为与被害人摔倒并致死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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