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乐平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电动二轮车(经鉴定最高车速约40km/h)搭载邵某某及陈某乙,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路**路段时,与袁某某无证驾驶伪造车牌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袁某某车辆的被害人张某某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0日15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公安民警传唤后到案。次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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