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因伪造证件,于2006年8月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8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7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2日12时许,南京**水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陈某乙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大街**号**自来水厂取水泵房下水进行闸门封堵作业,水下闸门突然爆开,导致陈某乙被水流冲到,致其氧气罩脱落,当场溺水死亡。经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水下工程“3.22”淹溺事故调查组调查,南京**水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康某某和现场负责人陈某甲,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规使用无资质潜水人员进行水下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陈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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