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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幢**-**。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20年4月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18日、5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罗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成立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建以王某某、朱某某、瞿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售假犯罪团伙,在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栋**-**、**栋**-**、**栋**-**招募销售、客服人员、设立办公室及仓库大量囤货进行售假。  

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等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栋**-**、**-**的仓库内现场查获假冒的MICHAEL KORS品牌箱包77个、TORY BURCH品牌箱包215个、PANDORA品牌饰品117件、LONGCHAMP品牌箱包14个、MARC JACOBS品牌箱包34个、SWAROVSKI饰品246件、SWAROVSKI手表97块,货值金额为1069259元。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精英名都”查获王某某等人已经销售在途的假冒MICHAEL KORS品牌箱包40个、TORY BURCH品牌箱包73个、LONGCHAMP品牌箱包6个、PANDORA品牌饰品57件、MARC JACOBS品牌箱包52个、SWAROVSKI饰品40件、SWAROVSKI手表42块,销售金额为434636元。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进入**公司,2019年4月开始担任公司**职务,负责其管理店铺所有运营事务,包括刷单,统计销售数据等。

2019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物流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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