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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三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2日至4月20日第一次;2020年5月19日至6月18日第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赵某某(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陈某丙(已判刑)、范某某(已提起公诉)、尚某甲(已提起公诉)、尚某乙(已提起公诉)、谷某某(已提起公诉),经预谋,在本市城北区门源路民惠城12-20注册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构**迎隆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采用业务员发放投资收益宣传册、熟人介绍方式与投资人签订合同诈骗79名被害人现金共计36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参与集资诈骗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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