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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朱铁军,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唐某甲,利用唐某甲担任连云港**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滕某某所送贿赂共计11万元人民币,为滕某某承包**住宅小区五期一标段工程项目的部分土方挖运工程谋取利益,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分得6万元,唐某甲分得5万元。

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前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工资表、劳动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倪某某、潘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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