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陈某乙(已不起诉)与被害人黄某某离婚,之后二人因家庭原因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19年7月,陈某乙与黄某某发生情感纠纷和经济纠纷后,黄某某独自搬到福州市晋安区**镇**村**栋**单元居住。陈某乙因怀疑被害人黄某某在离婚前就有外遇,心怀不满,便通过其母亲陈某丁纠集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7名亲友,共同于2019年7月27日21时许前往黄某某的租住处。当日23时许,陈某乙在得知黄某某带男友回到住处后,便与陈某丙(已不起诉)等人一同踹门、掰门把,强行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宅。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等人将黄某某、邓某某控制住,逼迫二人签署陈某乙拟定的“承诺书”。同时,陈某乙等人在黄某某的卧室内翻找离婚协议书、金器、共同购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等物品,并将翻找到的户口薄、离婚协议书、共同购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两枚公章强行拿走。
2019年9月2日,被害人黄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达成协议,由陈某乙等人补偿黄某某25万元人民币,黄某某对陈某乙等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房产租赁居间合同、离婚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共同购房协议书、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申请表、福州市不动产买卖合同、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现场录制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综合全案因素考虑,为兼顾社会效果,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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