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住红花岗区**市场**小区**单元**楼**号。2010年因犯协助组织妇女卖淫罪被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和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3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前华,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前后二天擅自进入周某某父母位于正安县**镇**村**组的住宅,第一天周某某怕影响家人便将陈某甲喊到外面商谈,陈某甲逼迫周某某将欠陈某乙40万元借款的利息7万元写成欠陈某甲7万元的欠条,并逼迫周某某支付1万元的现金,当天周某某无钱未支付。第二天中午一点左右,陈某甲又到周某某父母家中,周某某不在,陈某甲仍在周某某父母家中催债,并对周某某父母等人说了一些要殴打周某某的语言,至下午六七点钟才离开。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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