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住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7日、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夫妻关系,因陈某甲发现陈某乙与被害人何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经常吵闹,感情不和,陈某乙自2019年农历9月从十堰家中外出后就没有回家。期间,陈某甲打听到陈某乙与何某某在竹山县大庙乡聂某某家租房同住。新冠疫情解封后,2020年3月20日早上陈某甲从十堰乘车到大庙乡欲找陈某乙与何某某理论,但出租房一直无人。3月23日晚22时许,陈某甲用铁锤将何某某租住的出租房门锁砸坏,进入屋内将何某某客厅电视机砸毁,用剪刀把何某某床上、衣柜内的衣服划破,把何某某的银行卡剪坏,又用何某某的房内的钥匙,打开厨房和另一间卧室,将厨房的盘子推到地上摔碎,并将一桶食用油泼到床上。2021年3月25日下午,何某某从老家回到出租房发现财物被毁后报警。2020年4月28日经竹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某甲毁坏的所有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为人民币2491.8元。
2021年2月5日,陈某甲与何某某达成调解,何某某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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