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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侵入住宅)(陈凯华)(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金华月金华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其住的金华市婺城区**街道**社区**巷**号402的钥匙可以打开楼下302的房门的情况下,利用402的钥匙将302室门锁打开企图进入他人房间,被在屋内的被害人杨辛凌当场发现。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排班表及工作服照片、证人余某某和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初犯、犯罪未遂,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自愿接受刑事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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