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浦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陈某甲于2017年在QQ群中结识昵称为“信誉时间”的枪支贩卖者(身份不明),在该人处购买代号为“秃鹰”的充气式气枪一支(6000元)、一千发铅弹(300元),后其用该气枪在家中射击饮料罐,或与其好友陈某丁到后陈村附近的树林中用气枪进行射击。
2、“秃鹰”气枪被陈某甲父亲发现并销毁后,陈某甲于2018年再次向“信誉时间”购买代号为“野猫”的充气式气枪一支和铅弹制作模型一个,并自行在淘宝上购买铅条,利用工具自行制作铅弹。后陈某甲再次用制作的铅弹在家中、后陈村附近树林进行射击。2019年3月,陈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区某地,将“野猫”气枪和一个热成像搜索仪(陈某甲在义乌市场自行购买)以两万元钱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其在风云论坛上认识的枪械爱好者(身份不明)。
3、2019年4月,陈某甲在QQ群上结识一名台湾籍枪支贩卖者,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一支代号为“冲撞”的气枪。同时,又在QQ聊天中以4000元的价格,从一名昵称为“old man”的枪支爱好者购买了一个铅弹制作模具。后其用“冲撞”与陈某丁一起在后陈村附近进行了一次射击。后其将“冲撞”拆卸并包装后藏匿于后陈家中。2019年8月2日,侦办民警在陈某甲家中搜得并扣押“冲撞”气枪一把、“野猫”枪管一根及380发铅弹。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冲撞”不认定为枪支,认定为气步枪的气瓶、扳机、机闸等散件组合体。陈某甲共使用其购买的两个铅弹模具制造铅弹900余发,除去其家中搜得的380发铅弹(375发为铅弹模具制造、5发为购买)外,其余制造的铅弹皆已被陈某甲在家中或与陈某丁外出射击使用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浦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浦江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本案侦查机关查扣在案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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