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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澄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街道**巷**号。2013年4月10日因生产仿真枪玩具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31日交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没有获得“L**”、“M**”、“H**”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在网上搜索“L**”、“M**”、“H**”相关图案并自行设计成玩具包装盒,后将含有“L**”、“M**”、“H**”相关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的包装盒图样委托同案人陈某丙(已判决)印制。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对同案人陈某丙的**纸塑厂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含有“L**”相关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的包装盒3750个、含有 “M**”相关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的包装盒6250个、含有“H**”相关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的包装盒5150个,以及“L**”包装盒印刷模板3幅,“M**”包装盒印刷模板1幅,“H**”包装盒印刷模板5幅。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

2.注册商标证等书证材料;

3.证人陈某丁、王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的证言;

4.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6.汕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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