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现住蕲春县**镇**村。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6月28日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蕲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刑拘在逃)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蕲春县蔡畈村六组田地上进行采砂,改变田地用途,造成农田大量毁坏,根据蕲春县土地勘测规划队勘测,该处占用基本农田24.93亩。另经查明在此处非法采砂价值达人民币852081.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蕲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甲并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无采矿许可,是否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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