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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6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0月15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擅自占用林地种植人参属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龙井市**镇林相图46林班10、21、22、26小班其堂哥陈某乙承包的场内,非法占用高压线下林地种植人参。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造成林地严重污染,严重毁坏的面积为2.6018公顷(39.027亩)。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甲的一般自然情况及其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破案经过、自首证明,证实:本案侦破经过以及陈某甲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龙井市林业局案件移送函及林业行政处罚相关材料,证实:龙井市林业局于2019年10月12日将陈某甲擅自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种植人参一案移送龙井市林业局林业公安分局处理。

4、线路防护区树木修剪(砍伐)通知书,证实: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陈某甲下发线路防护区树木修剪(砍伐)通知书。包括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等任何费用等内容。

5、林权证明,证实:**村46林班6个小班,林地所有权人是**村,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陈某丙。

6、谅解书,证实:**镇**村村民委员会对陈某甲在村集体林地内占用农用地种植人参一事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予陈某甲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陈某甲的刑事责任。

7、龙井市**镇林业工作站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证实:经对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进行调查,该林地内参棚已全部拆除。

8、参地造林合同书,证实:陈某甲于2020年2月28日与龙井市**镇林业工作站签订造林合同,双方约定陈某甲于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更新造林,造林面积为2.6公顷,并保证造林质量合格。

9、龙井市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截至2019年10月10日,未发现陈某甲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勘验、指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龙井市**镇太阳村2017年林地一张图46林班10、21、22、26小班内及案发现场参苗、参棚情况。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甲指认案发现场位于龙井市**镇太阳村2017年龙井市林地一张图46林班10、21、22、26小班内及参地、参苗、参棚等情况。

三、鉴定结论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证实:位于龙井市**镇46林班的10、21、22、26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人参造成林地严重污染、严重毁坏的林地总面积为2.6018公顷(39.027亩)。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龙井市**镇**村4组山上陈某甲种植人参的林地是我2014年从一个姓李的人手里买的72公顷左右。这块林地办理了林权证,是我大女儿陈某丙的名字。我委托陈某甲来管理林地。2014年的时候,电业部门工作人员把我承包林地内高压电线下面的林木砍了,之后我跟陈某甲去延边州电业部门找工作人员问具体情况,当时电业部门的工作人员给我们出具了线路防护区树木修建(砍伐)通知书,当时被砍伐的林地面积大概有6公顷左右。之后大概在2016年秋天的时候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过要在高压电线下面被砍伐的林地内种点人参和文冠果,但是具体的事他也没跟我详细说,我当时就跟陈某甲说只要不违法的事就行,让她自己看着整。之后具体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种植人参的收益都归陈某甲。

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2013年、2014年左右的时候因为陈某甲林地内我们防护区内的树已经对线路造成危险了,我们就把这部分树木清理了。2015年4月,陈某甲和一个老头找到我问我们单位为什么把她林地内的树砍伐清理了,然后我就给她开具了这份线路防护区树木修剪(砍伐)通知书。因为之前我们也联系不上林地主,正好她来了就跟她签订了这份线路防护区树木修剪(砍伐)通知书。我们当时只跟她说过不让她在里面种植威胁线路安全过高的树,具体可以种植哪些东西没跟她说过,我们也管不了。我们当时砍完树之后,就放在原地了。

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我跟我的合伙常某某想从陈某甲经营苗圃买火炬树的树苗。常某某跟陈某甲联系之后,陈某甲说她在**山上,并给我们发了微信定位,之后我跟常某某去的**镇**村附近的山上找的陈某甲。我当时坐在车里看到高压线下面那块地的地垄已经基本上整好了,地垄的幅度大概能有1.5米左右,还有一帮工人在那里干活,具体干什么活我没看清,之后陈某甲下山跟我们去谈买树苗的事了。

4、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天我想买火炬树苗,经过我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开山经营苗圃的陈某甲。我给陈某甲打电话,她说在**地的参地里让我到那里跟她见面,然后给我发了参地的定位。我根据定位到参地的时候发现有20个左右的工人在参地干活。陈某甲的参地在高压线下面,我看到的时候参地已经起垄了。陈某甲说她也不知道是谁翻了自己家的地,当时她也是听别人说有人在自己地里刨坑,自己过来把人赶跑的。陈某甲还说地都刨完了也不能扔着不管就想试着种种人参。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天我和护林员金某某发现陈某甲承包山场内的高压线路底下有人在烧荒,我们就到现场去看了一下,发现有四、五个人在高压线路下烧树根,开参地。问他们是哪里的,他们说是四川出来打工的。问谁让他们干的,说是安图一个老板让他们干的。我看到线路内三分之二的参地已经整理好,还有一部分树根没有刨出来。这时候我给陈某甲打电话,简单说了一下山上的情况,让她火速来这里。陈某甲后来怎么处理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院**中心节能环保所所长、教授、高级工程师。我研发了一种新型肥料“小分子有机能量肥”,想找一块林下试验地做新型肥料的应用试验。在一次校友会上,我和国家级植保专家刘某乙遇见了,又遇到了出生在延边的著名作家陈某乙。陈说,他亲属那里有一块山地,可否用于试验?我们三人到龙井市**镇**林小东北沟一处高压线下保护地实地考察。2016年7月,我们看到的情景是:高压线影下树木已经砍光,没有站立树木;四座高压线塔已筑毕,塔基方圆百米内因翻上来的生冷母质土层而寸草不生;线影中电业运送建筑材料的车道辙仍在,线影车道上还都没有长草。

五、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秋天开始,我在龙井市老**镇**村4组我堂哥陈某乙承包的林地内的高压线下面种植了人参和文冠果树。这个山场是我堂哥陈某乙2014年左右从延吉市人李某某手里买的,林权证名字写的我堂哥长女陈某丙的名字。因为我堂哥80来岁了,家在长春,平时都是我在管理山场。这块地上高压线下的林木是2015年左右的时候,龙井电业局的人砍的,当时给我出具了一份线路防护区树木修剪(砍伐)通知书。2016年春天,有四川口音的人把被砍伐完的树根从地里抠出来烧荒,我要报警,他们就跑了。我把他们抠出来的树根拉走当烧柴了,我看着他们已经整完的林地,感觉可以种植人参,就雇人接着扣树根,筛土,种植了人参,2018年秋天的时候在人参垄之间栽的文冠树苗。我种植人参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审批,主要是为了赚点钱。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陈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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