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富裕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富裕县**合作社**,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7至2020年6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际投资的富裕县**合作社,2013年建设选址为富裕县**镇**村西北草原上,陈某甲于2014年4月20日从季某某处转包**村西北草原共计1783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乙2013年、2014年向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申请征用了5万平方米草原,向富裕县国土资源局以农用地50001.3平方米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用于建设合作社粮囤、晾晒场、农用设施存放库等工程,2014年12月24日富裕县**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2015年7月陈某甲在未向任何行政部门申请的情况下,在该合作社承包的草原上,私自修建房屋及烘干塔、地面硬化,合计面积为7698.0平方米(11.547亩),对农用地破坏严重,恢复难度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