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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刘某某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土地集资建设“**新村”2号楼。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为时任**镇**村老人会会长,系集资建房牵头代表,于2015年底建成一幢16层框架楼房。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等经商议,由陈某乙出资在“**新村”2号楼后方建设老人馆,建成后无偿捐献给**村委会作为**村老人幸福院和**村老人活动中心使用。

经福州市国土局(现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和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测绘,“**新村”2号楼、老人馆合计占地8.8089亩,其中基本农田6.0945亩,共造成6.0945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8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传唤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号楼住户抽签分配情况表、房屋认购人身份信息、耕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表、证明、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线索移送函、调查报告、关于协助提供陈某丙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相关材料的复函、长乐市土地利用现状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局部、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陈某丙、陈某丁、李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相关指认、辨认、现场勘测笔录;

5.**新村小区项目用地测绘报告、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造成6.0945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但鉴于陈某甲牵头集资建设的“**新村2号楼”系用于**镇**村村民自住、未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牟利,其亦未在认购房屋时享受优惠或领取工资等相应报酬,且“**新村2号楼”住户计60户已共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另老人馆建成后已无偿捐献给**镇**村委会作为老人幸福院和老人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使用。案发后,陈某甲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陈某甲现已77周岁高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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