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武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邵阳县***采石场坐落于邵阳县**镇**村,在2012年4月由陈某甲租地进行筹备建设,于2014年初正式投入生产。该采石场筹备初期共投资300万元,其中陈某甲占股70%,陈某丙占10%,陈某乙、朱某某、戴某某、陈某丁分别占5%,后因采石场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其他股东(除陈某乙外)陆续退股,经商议陈某甲以借款的方式买下了其他股东的股份,陈某甲一直都是该采石场的老板(期间为逃避法律追究将企业执行事务人转给了戴某某,但实际执行企业事务者仍为陈某甲本人)。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邵阳县***石场开办至今,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总面积35.5亩,全部为生态公益林地。
2019年9月2日,邵阳县***采石场所占的生态公益林地经邵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剔除。
陈某甲积极进行植被恢复,立案前已恢复林地植被面积31.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补植复绿材料、证明、合同书、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益林剔除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伍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吕某甲、吕某乙、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补植复绿,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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