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5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家园**组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鲍某某(已判刑)以本区**大道****商务楼**室为住所地,注册成立**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分别招募邹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朱某某、戴某甲、贾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担任团队经理或门店经理,招募吕某某(已判刑)、唐某某(已不起诉)等人为业务员以对外发放传单和投资意向问卷、召开推介会以及亲友间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系P2P网贷中介机构,从事撮合放贷人与借贷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投资人通过“借款、理财”,可以从中获取比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更高收益,且公司专门按投资金额一定比例提取、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垫付逾期未能兑付债务,以此吸引投资人以受让债权的形式,在线下签订年收益率约定为6%-12.5%的《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同时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以投资人授权第三方银行划扣的形式收取投资款,之后相关投资款均被转入(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已起诉)等人实际控制的关联账户。

同年11月,陈某乙以本区***甲大厦****室为住所地,注册成立了**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温州**支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支公司)并担任负责人,在本区****大厦开设门店,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及朱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团队经理,崔某某、阮某某、倪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以及胡某某(已不起诉)等人为业务员,继续以**温州分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营销手段对外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至2018年8月间,(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出现无法兑付全国各地投资人到期本息的情况,**温州分公司和**温州**支公司随后停业,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和9月17日注销。

案发后,根据现有证据审计,**温州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6406250元,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至少人民币34193924.89元(利息已抵扣本金,下同);**温州**支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17999251.17元,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至少人民币81091946.66元。两家公司共向郑某某、戴某乙、蔡某某、方某某等1000多名投资人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404405501.17 元,案发后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至少人民币115285871.5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温州**支公司团队经理,期间本人及其管理的团队向投资人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4501125元(含陈某甲本人、配偶累计投资人民币310000元);案发后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至少人民币3570714.96元(含陈某甲本人、配偶损失本金共计人民币300865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109930.08元。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9930.08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人员鲍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许某某、黄某某、戴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银行流水、审计报告、接受证材料清单、合同、交易明细、控告书、交易明细、身份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暂扣款共计人民币109930.08元,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