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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乡**屯,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兰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2018年3月30日收到兰西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陈某甲名下所有的大众cc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M****B),陈某甲在2018年6月6日收到兰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122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执行人李某甲在2018 年7月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陈某甲在明知车辆已被查封的情况下,将该车辆非法处置。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陈某甲何时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存疑,本案中无陈某甲签收民事裁定书的记录,陈某甲知晓车辆被查封的时间存疑;二、卷宗内有证据证实被查封的车辆已经于2017年元旦左右被陈某甲的姐夫李某乙抵押给陈某乙,即李某乙陈某甲已经对车辆已经失去了使用权,但李某乙和陈某乙无法找到,故车辆被查封时的状态存疑。因此在判决生效后,虽然陈某甲无法履行判决内容,但没有证据证实陈某甲实施了转移、隐藏、变卖、损毁查封车辆的行为,本案虽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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