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9时许,陈某乙(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两人分别携带由陈某乙自行组装的电瓶、增压器等电鱼设备,陈某甲驾驶车牌为渝F*****的汽车载陈某乙到开江县明月江讲治段河里以电鱼方式打鱼,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扣押电鱼设备一套,各种鱼类33条,共计760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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