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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赵某某、王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携带渔网到习水县醒民镇自力村小地名新滩的赤水河中捕鱼。期间,袁某某、王某乙赶到现场与赵某某、陈某甲、王某甲一起捕鱼,捕鱼至次日2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渔网2张、鱼壶1个、鲤鱼1条。经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鉴定:使用的其中1张渔网属限制性捕捞渔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该案捕鱼地点及时段属禁渔区、禁渔期。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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