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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遵义市播州区尚嵇泸江水河流马江水段用拦河网的方式进行捕鱼时,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检查出陈某甲的捕鱼工具单层刺网3张(网1:长18.9米,宽0.53米,网目4厘米;网2:长16米,宽0.8米,网目为4厘米;网3:长18米,宽0.65米,网目为4厘米),渔获物白川鱼8条、薄刀鱼1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出资3000元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陈某甲自愿出资3000元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白川鱼、薄刀鱼、作案工具单层刺网等由公安机关依法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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