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10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7日期间,陈某丙伙同陈某乙、陈某甲在明知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向他人收购穿山甲鳞片并先后3次向胡某某出售穿山甲鳞片16公斤。其中,胡某某处被当场查获穿山甲鳞片10公斤。
经本院审查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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