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生于195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5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野生动物破坏其种植的农作物便将设置好开关的2只猎夹放置在小地名为坟林田的西北角。同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发现其放置的猎夹中猎捕到一只疑似“猪獾”的野生动物后,同其妻子张某某将该疑似野生动物运至苍溪县车站处沿解放路中段贩卖,后被群众举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野生动物为狗獾,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只狗獾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的理由有:1、陈某甲放置猎夹是为了驱赶野生动物,阻止野生动物继续破坏其种植的农作物,并非出于食用、贩卖等违法目的;2、陈某甲放置2个猎夹的地点系在其自留地附近处,猎捕到1只狗獾,且在被挡获时该只狗獾未死亡;3、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4、陈某甲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猎夹贰个、尼龙绳壹根、铁链壹根及违法所得狗獾壹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