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受陈某乙(陈某甲之子,已起诉)邀约去打猎,随后陈某乙携带气枪,驾车搭载陈某甲去打猎。当两人驾车路过江油市永胜镇三水村(原“新春乡元山村”)路段时发现田边有一只环颈雉(俗称“野鸡”),陈某乙遂持枪通过车窗将其击中,陈某乙和陈某甲先后下车去捡拾猎物,后陈某乙将环颈雉捡到并放于车内。当两人驾车路过江油市永胜镇藏王寨村(原“新春乡佛牛村”)路段时发现电线上有一只鸟,陈某乙又持枪通过车窗将其击中,当陈某乙下车捡到猎物时发现,所击中的猎物为斑头鸺鹠(俗称“猫头鹰”),后陈某乙又将其放于车内。
当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在回家路途中被公安民警挡获,并从查车上查获已被打死的环颈雉和斑头鸺鹠各一只,气枪一支、铅弹十六粒。经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专家鉴定,民警所扣押的斑头鸺鹠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扣押的环颈雉为 “三有”保护动物。经绵阳市公安局物主鉴定所鉴定,所扣押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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