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二分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0 ********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委会**小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29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滕某某受邢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去找陈某乙,并让陈某乙去问高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妻子)有没有鹰卖。陈某乙就将滕某某要买鹰的情况告诉高某某,让高某某帮忙留意有没有鹰卖。2019年10月16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其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的家中后院树林里发现一只翅膀受伤的鹰,便将这只鹰抓获并捆绑放入一个纺织袋。之后,高某某打电话将找到鹰的情况告诉陈某乙,陈某乙即告诉滕某某,滕某某又告诉邢某某,邢某某便安排陈某丙跟高某某拿鹰。高某某在**村口的“螺壳”处,将鹰交给陈某丙,并收取现金人民币600元。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鹰为鹗,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20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佛罗林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鹗(死体)一只(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人:陈某乙、滕某某、陈某丙、邢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陈某甲、高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赵 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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