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诸暨市**院医生,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开始,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负责人饶某某、陈某丙、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未取得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销售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吴某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地服人员。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陈某丁(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10800元1套的价格从吴某某夫妻处收购15套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其中13套通过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介绍,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6.94万元,从中赚取差价2.9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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