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管辖问题,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资兴市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5月2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丈夫纪某甲(另案处理)认识了青岛市**移民咨询公司的法人代表曹某某,并了解到曹某某有途径将大量人民币兑换成美金。2016年至2017年期间,纪某甲在广州参加广交会时认识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生意的马某某(已判刑)。之后纪某甲与陈某甲商量共同非法买卖外汇。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纪某甲用其本人、张某甲、纪某乙、高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的银行帐户多次非法买卖外汇,累计金额318903392.4元,并从中牟利。其中共收到王某某用于非法兑换美元的人民币共计190394876元;共向曹某某、周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等人的银行帐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28508516.4元,用于非法兑换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人:证人王某某、同案犯纪某甲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的从轻、减轻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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