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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驾驶云D*****号车从云南省曲靖市运输烟叶欲到湖南省永平县进行贩卖。次日02时45分许,途经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办**派出所时被查获,现场查获烟叶1060公斤,烟叶价值人民币53326.48元。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由盘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叶1060公斤;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表、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烟叶1060公斤,由扣押机关盘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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