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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家忠,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同案人刘某甲与他人注册成立福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案人刘某甲为公司日常经营负责人。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同案人刘某甲、叶某某等人在**公司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大楼**房间的经营地运营贝利财富和融安数据平台,客户向平台充值购买股票或期货,实际资金进入“联动优势”第三方平台,后通过金主的资金与账户,以1:10、1:6.667或1:5比例购买股票或期货,平台收取客户购买的股票或期货的信息服务费、递延费和盈利抽成。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公司无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资质,仍提供自己的证券账户和个人资金50万元用于上述证券、期货交易,获利5万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退缴赃款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到案的电脑主机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管理控制平台的用户管理信息、托管账户认证信息、资金充值流水、提现流水、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人员电子档案、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海财审字(2020)第20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券账户及流水信息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李某某、陈某乙、唐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人廖某某、刘某甲、叶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离异单身母亲,家有老人幼子,故综合全案因素考虑,为兼顾社会效果,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000元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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