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盱检刑二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住江苏省盱眙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盱眙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乙(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父子关系,两人共同经营**超市,店内日常经营主要由陈某乙负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要负责货款的结算等。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份,陈某乙、陈某甲在明知**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孙某某(已判决)及罗某某处购买烟花爆竹,并对外销售,经营数额约5.7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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