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28日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执行。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自2018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沼山镇**村**湾矿点非法开采膨润土原矿,销售给**膨润土有限公司矿土约2793吨,销售金额达17320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陈某某非法采矿的事实和主观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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