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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采矿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安检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6日以潮公(水)诉字〔2020〕00001号起诉意见书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9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潮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陈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决)、陈某丁、陈某戊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出资合伙盗采河砂,于2012年4月向汕头市澄海区“阿高”(身份不明)购买一艘无牌证采砂船,并由陈某乙总负责、黄某甲具体负责管理采砂船和卖砂,并雇用船工“阿为”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至5月23日期间,在潮安区东凤镇园头韩江河段河砂禁采区盗采河砂,共出动采砂船40多夜(次),盗采河砂100多船,并以每船33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廖某某以及澄海下埔“三毛”、揭阳“老卜”、“碧章”(以上三人均身份不明),共非法获利50多万元,其中卖给廖某某河砂共10船,非法获利3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潮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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