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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采矿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9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藻溪街98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至2015年期间,陈某乙伙同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叫来挖机、炮机非法开采已倒闭荒废的**高岙村绿都采石场(原名为**高岙普通建筑石料矿区)内的矿石石料(该矿种为流纹岩),并售卖给章某甲、谢某某用于藻溪镇高岙村堤坝修护工程。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协助陈某乙在现场进行管理,开单子及记账。经查,陈某乙等人贩卖给章某甲、谢某某矿石共计190920元,陈某乙等人贩卖给王某某矿石共计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2019】83号函的复函、苍南县公安局关于要求对藻溪镇高岙村绿都采矿场等地进行矿产性质等鉴定要求的函、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复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存款分户明细查询、户籍信息;

2.证人曾某甲、王某某、陈某辛、陈某壬、曾某乙、陈某癸、陈某子、陈某丑、章某乙、曾某丙、陈某寅、陈某卯、陈某辰、陈天仁、庄某某、陈某巳、陈某午、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人员陈某乙、章某甲、谢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庚、陈某己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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