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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盗窃案)(陈鑫)(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石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和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在芒市**KTV*楼***号包房内娱乐,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包房内的一部iPhone Xs Max玫瑰金色手机盗走,后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自己手机找不到,便用他人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被不起诉人陈某因害怕被发现,便将盗窃得的手机从芒市**KTV*楼的楼道窗户扔出,现无法找回该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人民币566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2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已谅解被不起诉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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