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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盗窃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城关镇XX路121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2020年4月20日下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X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陈XX停放在封丘县人民医院门口的白色爱玛电动车开关锁打开后盗走,将其骑至封丘县曹岗乡后府村高XX家中存放,2020年4月28日陈X怕盗车事情败露,主动到王村派出所投案并归还所盗电车,期间高XX对陈X将所盗车辆存放其家中之事并不知晓,后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80元整。

本院认为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封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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