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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盗窃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住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过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A区9栋1单元1楼2号时,站在外面伸手通过窗户将被害人韩某某放置于屋内窗户的价值1457元的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对陈某某进行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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