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礼,男性,1994年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403******,苗族,小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住广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长顺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礼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陈某礼酒后驾驶贵J**A*号小型轿车由雷坝往长顺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麻兴线181公里加500米(小地名:铁合金厂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05mg/100ml,后执勤民警带陈某礼到长顺县人民生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低温冷藏保存后于2020年11月12日送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8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经鉴定乙醇含量为91.86100ml,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