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为查明案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

善心汇网站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为平台,要求在线人员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获得会员资格,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吸收资金、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结构模式及层级关系,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收益,收益来源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完成,会员间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渠道,只能依靠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

被不起诉人陈**供述于2017年3、4月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通过微友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

本案缺少鉴定意见,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所在的层级和发展的下线人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没有作出鉴定意见,无法证实陈**在善心汇组织内已达到层级3级且下线人数达到30人的追诉标准,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