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址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因患严重疾病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普宁市**院**,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于2020年1月份开始,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利用一辆私自改装的粤V52****货车以上门加油的方式在普宁市南溪镇周围非法销售柴油。至2020年3月27日被查获,现场被查获上述货车内尚未出售的柴油365公斤。至被查获,共累计销售柴油人民币9万多元。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柴油送检的样品硫含量为0.190mass%,闭口闪点为53.0°C,倾点为-27°C,密度为0.8404g/cm³,该样品主要成分为柴油,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具体列明的危险化学品(1674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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