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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胜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87********),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贵州省**县****村十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书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胜,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粤号为:S*S***),于2020年04月13日00时13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西侧新塘上匝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胜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lOOmL),后将其带至广州市暨华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胜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陈某胜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陈某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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