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办**村**组**号,住安康市汉滨区**办**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石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8月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通过抖音与被害人陈某某相识并互相添加微信好友。当天,被不起诉人陈某和陈某某约好之后便驾车到石泉县某某镇找到陈某某,并在其家中吃饭留宿。因被不起诉人陈某需要钱看病遂虚构其朋友做金融投资赚钱的事实,诱使被害人陈某某投资该金融产品,以此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信任,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使用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宝向其本人支付宝转款两笔共计12198元。第二天,被害人陈某某欲要回该两笔转款便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其不愿投资理财,被不起诉人陈某假装打电话询问其朋友,欺骗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已用作投资,年后取回返还。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离开石泉。此后被害人陈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要求其还钱,被不起诉人陈某再三找理由拖延还款并将被害人陈某某微信、抖音账号拉黑,被害人陈某某遂找到陈某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才又添加被害人陈某某微信好友,至2023年7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退回该12198元。被不起诉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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